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申論題 110年 [林業技術] 林政學

第 四 題

四、傳統林業主管機關業務範圍僅及於林業用地之森林保護,對於都會及鄉村地區非林業用地之樹木保護並無權責。104 年森林法修正後,增列第 5 章之 1,將森林以外之樹木保護業務納入森林法主管機關權責。請說明若土地開發利用範圍內,有經公告之受保護樹木,林業主管機關及土地開發利用者應如何處理?(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此題,應立即聯想104年《森林法》增訂「樹木保護」專章(第5章之1)的核心精神與法條。解題時需精準引述《森林法》第38條之3,並分別從「土地開發利用者」的義務(原地保留、提具移植計畫)與「林業主管機關」的權責(專家審查、監督核准、裁罰)兩個維度進行結構化論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破題】民國 104 年《森林法》增訂「樹木保護」專章(第 5 章之 1),打破過去林業機關僅管轄林業用地森林的侷限,將都市與鄉村之受保護樹木納入法制規範。當土地開發利用涉及公告之受保護樹木時,依據該法及相關子法,土地開發利用者與林業主管機關之處理方式如下: 【論述】 一、法規依據與核心原則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0年[林業技術] 林政學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