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11年
[林業技術] 林政學
第 一 題
一、森林法第 53 條對於燒燬森林之處罰,會因所燒燬森林是「他人所有」或「自己所有」而不同,試說明其處罰規定及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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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題,首先精確背出或歸納《森林法》第 53 條關於「放火/失火」及「他人所有/自己所有」的具體刑度差異。接著,運用「法益保護」的概念(個人財產法益 vs. 社會公共法益與生態公益)來解釋刑度輕重的合理性,說明森林因具備高度公益性,故即使燒燬自己所有之森林仍需受罰的特殊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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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森林法》第 53 條對於燒燬森林之處罰,不僅考量行為人之主觀犯意(放火或失火),更以客體為「他人所有」或「自己所有」區分刑度,其核心在於「財產權法益」與「森林公益/公共危險法益」的雙重保護。 【論述】 一、處罰規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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