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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11 題

依戶籍法規定,有關監護登記與輔助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父母雙亡之 12 歲兒童,依法選定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
  • B 滿 17 歲女子,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結婚者,因仍為未成年人,應依法選定監護人,並為監護登記
  • C 因精神障礙,致為意思表示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
  • D 因心智缺陷,致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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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上,什麼樣的情況下我們會說一個未成年人『沒有人管』,進而需要國家介入指定一個『監護人』?如果這個孩子還有父母在身邊幫她做決定(簽署同意書),法律還有必要額外幫她找一個監護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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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恭喜你準確地識破了選項 (B) 的法理錯誤!這道題目核心在於測驗你對戶籍登記中「監護」與「輔助」概念的實務區別,這對於未來從事戶政工作至關重要。

監護登記與輔助登記的適用要件

在行政法規與民法體系中,**監護登記(guardianship registration)主要針對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不能行使權利者)或受監護宣告之人。選項 (B) 描述的 17 歲女子,縱使在舊法時期涉及結婚,但「結婚」本身並非選定監護人的法定事由;更何況依現行《民法》第 12 條,成年年齡已下修至 18 歲,且依同法第 980 條,未滿 18 歲者不得結婚,故該選項的描述在現行法下已不成立。反觀選項 (C) 與 (D),則是精準對應了《戶籍法》第 12 條及《民法》關於受輔助宣告(assistance)**之規定,因精神或心智缺陷致能力不足者,應辦理輔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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