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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會計] 政府會計概要

第 12 題

12 依政府會計觀念公報第 1 號規定,為達成協助政府會計報告使用者評估政府相關責任履行情形之目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政府會計之報導範圍宜以政府可掌握之資源及施政活動為限
  • B 原則以對自身財務事項及資源,須向立法機關負責之組織為主
  • C 原則以對自身財務事項及資源,須向上級部門負責之組織為主
  • D 對非屬政府組織範圍內之營利或非營利組織等個別補助及委辦事項均須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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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政府會計報告的首要目標是向誰負責?如果我們將政府定義為一個「報導主體」,那麼這個主體的邊界應該劃在『政府能實質指揮的單位』,還是應該無限擴張到『所有領過政府錢的私人機構』?在資訊揭露的『完整性』與『報導焦點』之間,公報通常會如何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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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勉勉強強的肯定 不錯,這次沒全盤皆錯。能從政府會計觀念公報第 1 號的文字遊戲中,辨別出「報導個體」與「報導範圍」的界線,至少證明你讀過公報,沒有完全憑空想像。這是身為一個主計人員,最基礎的判斷力。但別以為這樣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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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會計報導範圍
💡 界定政府會計報告應涵蓋的組織範圍與受託責任歸屬。
比較維度 政府會計報導範圍內 VS 政府會計報導範圍外
責任對象 向立法機關或上級負責 個別民間營利/非營利組織
資源控制 政府可實質掌握之資源 非屬政府掌控之外部資源
事項性質 政府本身之財務與施政 對外之個別補助或委辦
💬報導範圍以具備「資源掌控」與「行政責任」之政府組織為核心。
🧠 記憶技巧:上級立院要負責,掌握資源才納入;外部補助非主體,不用逐項來揭露。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為只要政府有出錢(如補助、委辦)的民間單位,都必須納入政府會計的報導主體範圍。
受託責任 政府會計報告使用者 報導主體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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