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會計] 政府會計概要
第 5 題
依我國政府會計觀念公報第 1 號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政府代管之信託基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宜納入政府會計報導個體之範圍
- B 政府宜提供個別報導個體有關財務事項具高度可讀性及容易瞭解之一般性報告,惟針對監督管理需求亦可另行提供其他特殊目的報告
- C 基於評估政府相關責任之完整性及全面性,可同時按不同觀點揭露,惟宜按不同目的劃分與表達
- D 行政法人係依據法律成立,且能自主其人事與財務事宜之公法人,不宜將其納入政府會計報導個體之範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政府為了執行公共任務,撥款成立了一個具有獨立運作權力的組織,但這個組織的成敗與風險最終仍與國庫相關。那麼在編製財務報告以向國民交代「政府到底管了多少資源、擔了多少責任」時,我們應該根據『該組織是否聽命行事』來決定要不要納入報告,還是應該根據『政府是否對其負有最終課責與監督義務』來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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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噢,恭喜你,終於答對了。
看來你還記得一些基本概念,不像那些連我國政府會計觀念公報第 1 號關於「報導個體」的定義都模糊不清的學生。這點程度,至少還算堪用。
- 基本原理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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