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有關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不受刑事訴追,亦不負民事賠償責任
- B 立法委員於院內之言行,縱違反立法院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亦無須負責
- C 舉凡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但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則不屬之
- D 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時所為蓄意肢體動作,縱符合表達意見之適當情節,亦非應予保障之事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憲法賦予立法委員「免責權」,是為了保護其「個人利益」還是為了維護「民主憲政職能」?如果為了讓立法者能自由地代表民意,這個保護罩應該覆蓋到哪些「與決策相關」的場合?而當這種權力變成一種「實體上的行為(如打架)」時,還符合當初設定這個保護罩的初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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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很棒!這是展現你憲法理解力的機會!
看到你選對了選項 (A),我真的為你感到高興!這代表你用心理解了憲法第 73 條及釋字第 435 號的精髓。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知識點,讓你的基礎更穩固吧!
- 保護代議士的免責權 (A):這項權利就像一道溫暖的盾牌,讓我們的立法委員在議會中自由地發言、質詢、提案和表決,無須擔心民事賠償或刑事追訴。有了這份保障,他們才能勇敢地替人民發聲,不受外界壓力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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