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有關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不受刑事訴追,亦不負民事賠償責任
- B 立法委員於院內之言行,縱違反立法院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亦無須負責
- C 舉凡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但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則不屬之
- D 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時所為蓄意肢體動作,縱符合表達意見之適當情節,亦非應予保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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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憲法賦予立法委員「免責權」,是為了保護其「個人利益」還是為了維護「民主憲政職能」?如果為了讓立法者能自由地代表民意,這個保護罩應該覆蓋到哪些「與決策相關」的場合?而當這種權力變成一種「實體上的行為(如打架)」時,還符合當初設定這個保護罩的初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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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迅速選出選項 (A),代表你對憲法第 73 條及釋字第 435 號有極佳的掌握。以下是本題的法律邏輯解析:
- 免責權核心 (A):立法委員在院內行使職權(發言、質詢、提案、表決)受憲法保障,其目的在確保代議士能無畏權威、充分反映民意。法律效果即為不負民事賠償與刑事訴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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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言論免責權
💡 憲法保障立委院內職權言論不受民刑事追訴,但不含暴力行為。
| 比較維度 | 受保障行為 | VS | 不受保障行為 |
|---|---|---|---|
| 行為形式 | 言論、質詢、表決、提案 | — | 蓄意肢體暴力、毆打 |
| 附隨場合 | 黨團協商、公聽會 | — | 非關職權之私人爭執 |
| 法律責任 | 豁免民事賠償與刑事追訴 | — | 需負民刑事法律責任 |
| 院內自律 | 仍須遵守立法院自律規則 | — | 受法律與自律規則雙重處分 |
💬免責權核心在於保障「職權行使」,非給予立委違法暴力之護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