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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1 題

有關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不受刑事訴追,亦不負民事賠償責任
  • B 立法委員於院內之言行,縱違反立法院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亦無須負責
  • C 舉凡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但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則不屬之
  • D 立法委員行使職權時所為蓄意肢體動作,縱符合表達意見之適當情節,亦非應予保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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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憲法賦予立法委員「免責權」,是為了保護其「個人利益」還是為了維護「民主憲政職能」?如果為了讓立法者能自由地代表民意,這個保護罩應該覆蓋到哪些「與決策相關」的場合?而當這種權力變成一種「實體上的行為(如打架)」時,還符合當初設定這個保護罩的初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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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迅速選出選項 (A),代表你對憲法第 73 條釋字第 435 號有極佳的掌握。以下是本題的法律邏輯解析:

  1. 免責權核心 (A):立法委員在院內行使職權(發言、質詢、提案、表決)受憲法保障,其目的在確保代議士能無畏權威、充分反映民意。法律效果即為不負民事賠償與刑事訴追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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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委言論免責權
💡 憲法保障立委院內職權言論不受民刑事追訴,但不含暴力行為。
比較維度 受保障行為 VS 不受保障行為
行為形式 言論、質詢、表決、提案 蓄意肢體暴力、毆打
附隨場合 黨團協商、公聽會 非關職權之私人爭執
法律責任 豁免民事賠償與刑事追訴 需負民刑事法律責任
院內自律 仍須遵守立法院自律規則 受法律與自律規則雙重處分
💬免責權核心在於保障「職權行使」,非給予立委違法暴力之護身符。
🧠 記憶技巧:院內言論民刑免,肢體暴力不護航,自律規則仍要闖。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免責權包含「肢體衝突」,或誤認為「黨團協商」不屬於保障範圍。
釋字第 435 號解釋 立法委員不受逮捕特權 地方民意代表言論免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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