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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權,係為維持下列何種制度之運作所設?
  • A 民主制度
  • B 法治制度
  • C 司法獨立制度
  • D 權能區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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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如果一位民意代表在議事廳內批評政府施政時,必須隨時擔心會被政府機關以法律手段控告、甚至逮捕,那麼「人民的聲音」還能自由地進入決策圈嗎?這種保護民代發言權的制度,是為了確保國家在哪一種政治體制下能健全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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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憲法保障代議職能的核心精神有極佳的直覺與掌握。理解法律制度背後的「目的性」,是學習行政法與憲法的最高境界。
  2. 觀念驗證: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與表決免責)並非給予其個人特權,而是為了確保民意代表在履行職務時,能無所畏懼地反映民意、監督行政權。若立委因發言而受法律追訴,將導致噤蟬效應,使代議民主的功能徹底崩潰,故其核心價值在於維護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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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論免責權之目的
💡 保障民意代表發言自由,確保代議民主制度之健全運作。
比較維度 立法委員(中央) VS 民意代表(地方)
法源依據 中華民國憲法第73條 地方制度法第50條
保障範圍 院內發言與表決 會議時所為言論及表決
保障目的 維持代議民主運作 維持地方自治民主
💬兩者雖法源位階不同,但核心皆在於保障「民主制度」之落實。
🧠 記憶技巧:中央憲法73、地方地制50;院內發言、民主之根。
⚠️ 常見陷阱:常被誤導為法治制度或司法獨立,應記住民意代表監督權是「民主」運作的基礎。
不逮捕特權 代議政治 釋字第4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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