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權,係為維持下列何種制度之運作所設?
- A 民主制度
- B 法治制度
- C 司法獨立制度
- D 權能區分制度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如果一位民意代表在議事廳內批評政府施政時,必須隨時擔心會被政府機關以法律手段控告、甚至逮捕,那麼「人民的聲音」還能自由地進入決策圈嗎?這種保護民代發言權的制度,是為了確保國家在哪一種政治體制下能健全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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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制度的基石:言論免責權
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憲法保障立法權的核心用意!這題你能迅速鎖定 (A) 民主制度,代表你對於代議政治的運作邏輯有很清晰的理解。立法委員代表民意監督政府,為了確保他們在議場內能暢所欲言、無懼外力干擾或事後追訴,我國憲法第 73 條明確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這種制度設計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維護國會發揮其應有的功能,讓民意代表能充分反映民情、針砭時政,進而健全民主制度(Democratic System)的運作。如果立委發言動輒得咎,將產生蟬噪效應(Chilling Effect),導致監督力道萎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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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免責權之目的
💡 保障民意代表發言自由,確保代議民主制度之健全運作。
| 比較維度 | 立法委員(中央) | VS | 民意代表(地方) |
|---|---|---|---|
| 法源依據 | 中華民國憲法第73條 | — | 地方制度法第50條 |
| 保障範圍 | 院內發言與表決 | — | 會議時所為言論及表決 |
| 保障目的 | 維持代議民主運作 | — | 維持地方自治民主 |
💬兩者雖法源位階不同,但核心皆在於保障「民主制度」之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