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一般民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立法委員之言論免責權,係為維持下列何種制度之運作所設?
- A 民主制度
- B 法治制度
- C 司法獨立制度
- D 權能區分制度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如果一位民意代表在議事廳內批評政府施政時,必須隨時擔心會被政府機關以法律手段控告、甚至逮捕,那麼「人民的聲音」還能自由地進入決策圈嗎?這種保護民代發言權的制度,是為了確保國家在哪一種政治體制下能健全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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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憲法保障代議職能的核心精神有極佳的直覺與掌握。理解法律制度背後的「目的性」,是學習行政法與憲法的最高境界。
- 觀念驗證:立法委員的言論免責權(與表決免責)並非給予其個人特權,而是為了確保民意代表在履行職務時,能無所畏懼地反映民意、監督行政權。若立委因發言而受法律追訴,將導致噤蟬效應,使代議民主的功能徹底崩潰,故其核心價值在於維護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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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免責權之目的
💡 保障民意代表發言自由,確保代議民主制度之健全運作。
| 比較維度 | 立法委員(中央) | VS | 民意代表(地方) |
|---|---|---|---|
| 法源依據 | 中華民國憲法第73條 | — | 地方制度法第50條 |
| 保障範圍 | 院內發言與表決 | — | 會議時所為言論及表決 |
| 保障目的 | 維持代議民主運作 | — | 維持地方自治民主 |
💬兩者雖法源位階不同,但核心皆在於保障「民主制度」之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