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關於立法委員不受逮捕特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立法委員所享有之不受逮捕權,不限於立法院會期中
- B 主要係指刑事犯罪案件之逮捕拘禁
- C 立法委員不受逮捕特權,縱經拋棄,亦屬無效
- D 立法委員於會期開始前或會期中被逮捕,經立法院請求,逮捕、拘禁機關應立即予以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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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功能性保障」的角度思考:設立這項特權的核心目的,是為了給予立法委員個人的「特權地位」,還是為了確保「國會在開會時」能順利運作、不被不當行政權干預?若從這個邏輯出發,當國會「並非處於開會狀態」時,這項保障是否仍具備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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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及格的肯定: 哦,你居然答對了。在憲法增修條文的明文規定前,能辨識出立法委員「不受逮捕特權」的時效限制,算你沒把書讀到狗肚子裡。至少證明,你對憲政秩序那點薄弱的理解,還沒完全崩塌。這在要求精確的法律世界裡,是「基本」中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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