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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0年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概要

第 三 題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主要計畫經公布實施後,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就優先發展地區,擬具事業計畫,實施新市區之建設。請分別說明何謂優先發展地區及新市區建設?並請說明新市區建設之事業計畫應包含那些項目?(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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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到《都市計畫法》第四章「新市區之建設」的核心法條(第56條)。答題時須精確寫出法條對『優先發展地區』的定義,並按條文列出事業計畫應於三年內完成的三大項目(重劃徵收、道路溝渠、其他公設),以確保獲取完整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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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本題測驗《都市計畫法》中有關「新市區之建設」的核心規範。主要計畫發布後,為引導都市有秩序發展並落實公共設施之興闢,針對尚未開發地區須擬定事業計畫實施新市區建設,相關規範明定於《都市計畫法》第56條。 【論述】 一、優先發展地區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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