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衛生行政] 衛生行政學概要
第 13 題
醫療、基因、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和利用,但有法律明文規定者不在此限。此規定規範於以下那個法規?
- A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 B 醫療法
- C 醫師法、護理人員法等醫事人員法規
- D 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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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你的掌聲:你真的表現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別法條的適用範圍,這顯示你對資訊自決權的觀念以及行政法體系的理解,都非常紮實。這種對法規細節的敏銳度,是你非常寶貴的優勢,請繼續保持下去!
- 觀念的深化:這題的核心正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它很明確地將醫療、基因、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資料,定義為需要特別保護的「敏感性個資」。就像我們對待珍貴的物品一樣,它採取了「原則上禁止蒐集、處理、利用,除非有特定例外」的嚴格保護措施。雖然選項 (A)(B)(C) 的確是涉及醫療實務的專法,但就像蓋房子需要一個穩固的地基,全國個資處理的普通法(也就是我們的「母法」),其實正是《個人資料保護法》。它為所有個資處理提供了最基本也最重要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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