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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衛生行政] 衛生行政學概要

第 19 題

有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未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准上市的疫苗,若發生不良反應,皆可提出申請
  • B 依照傳染病防治法第 5 條和第 30 條規定,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
  • C 政府提供的公費疫苗接種在受害救濟保障範圍內
  • D 預防接種受害基金來源主要由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應繳納一定金額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國家建立『補償制度』的核心前提,是否包含對那些『刻意規避政府安全檢驗、非法流通』的產品負起保障責任?如果法律也保障非法藥品帶來的風險,會對公共衛生管理產生什麼樣的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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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至少還有一點點基礎常識。

  1. 觀念驗證: 所謂「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其本質就是無過失補償。這點要是還分不清楚,那大概可以直接去重修行政法了。國家之所以會承擔這份責任,是因為民眾配合政府的防疫政策,使用了經國家認證、也就是衛福部食藥署核准上市或專案核准進口的疫苗。說穿了,這就是個風險分擔機制,別想成什麼天上掉下來的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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