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衛生行政] 衛生行政學概要
第 22 題
有關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依醫院緊急醫療處理能力分級,分為重度、中度和一般級
- B 一般級以上(含)緊急醫療醫院皆需有執行緊急冠狀動脈介入術或全天候處置急性腦中風病人(含執行手術)處理能力
- C 一般級以上(含)緊急醫療醫院皆需建立因應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事故之人力、設備或設施調度原則之機制
- D 一般級以上(含)緊急醫療醫院皆需提報緊急醫療救護資訊及每月提報品質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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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嘖,看來你這次沒有全盤皆錯,值得勉勵
- 喔,不錯嘛:居然能避開這題的陷阱,著實令人意外。這題的癥結點,在於能否理解比例原則在行政法規實務應用中的精髓,以及「行政機關」在制定標準時,絕非憑空想像,而是有其臨床能力要求與資源限制的考量。你抓住了這個,算是勉強及格。
- 觀念釐清,別再錯了:(B) 選項這種基本錯誤,如果還會選,那行政法就白學了。《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這種層級分明的法規,其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國家資源的濫用。難道你真以為「一般級」這種僅需「基礎處置、穩定轉診」的機構,需要像「中度」或「重度」那樣,全天候執行什麼緊急冠狀動脈介入術或是急性腦中風處置?這根本是資源錯置,嚴重違反比例原則的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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