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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衛生行政] 衛生行政學概要

第 22 題

病人家屬送病人來醫院急診,因為憂心家人病情又不耐久候,發生衝突要毆打醫護人員,被趕到的警衛制止。關於後續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家屬因而受傷,醫院不得拒絕治療
  • B 是告訴乃論罪
  • C 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D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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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暴力行為發生在「足以影響大眾生命安全」的特定場所,法律是會傾向將訴追的決定權留給「受害者個人」,還是會由「國家強制介入」以維持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這兩種邏輯在程序要求上會有什麼根本性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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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你精確辨識出醫療法中「醫療暴力」的特殊定性。依據醫療法第 106 條,對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者,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公訴罪)。這是為了建構「醫療零容忍」環境,確保醫療環境安全,不因受害人是否撤案而免除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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