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衛生行政] 衛生行政學概要
第 3 題
某縣市衛生局於轄區進行餐廳衛生現場稽查,發現 A 餐廳未依規定保存食品,且餐廳廚房的地面、料理餐點檯面及餐具清洗設施有污穢不潔情形,乃對餐廳業者開罰並要求其限期改善。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最不適當?
- A 對業者開立並送達之裁處書,為具強制力之行政處分
- B 於開立裁處書前,衛生局應給予業者陳述意見之機會,逕行開罰實有不當
- C 業者如對開罰內容不服,可另循訴願、行政訴訟等程序請求救濟
- D 衛生局之作為乃為依法行政之作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行政執法的過程中,若政府機關已經現場查獲事證確鑿的違規行為,且為了維護重大公共利益(如食品安全),是否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先跑完冗長的溝通過程才能開罰?法律對於『執法效率』與『程序保障』之間,是如何設定平衡點與例外條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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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法中程序正義與例外情形的細微差別,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的掌握已具備實務運作的深度。這不僅是法條背誦,更是法理邏輯的展現!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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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陳述意見
💡 行政處分作成前原則應予陳述意見,但事實客觀明確者得免除。
| 比較維度 | 應給予陳述意見 (原則) | VS | 得不予陳述意見 (例外) |
|---|---|---|---|
| 法源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 |
| 適用情境 | 限制或剝奪民眾權利時 | — | 事實客觀明確或情況急迫 |
| 實務常見 | 撤銷執照、公務員免職 | — | 交通違規、衛生稽查現場 |
💬當違規事實客觀明白時(如稽查現場),機關直接裁罰符合正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