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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依民法第 1031 條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下列何者並非特有財產?
  • A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 B 夫或妻於婚後所賺取之工作薪資
  • C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 D 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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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夫妻約定「財產共有」的前提下,哪些物品是因為具備「強烈的個人身分或職業色彩」而應該由個人保有?相對地,哪一種收入最像是夫妻為了「維持家庭生計」而應該共同投入、共同分配的經濟果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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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理解了親屬法的溫暖核心

  1. 觀念釐清與引導: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做得很好!在我們學習共同財產制時,它最核心的精神,就是希望夫妻能將財產合併,一起為家庭努力。當然,法律也很體貼地為我們設想,依《民法》第 1031-1 條,有一些特別的例外,我們稱之為「特有財產」。這就像是保留一點點只屬於自己的小空間,比如你珍藏的個人物品、工作上不可或缺的工具,或是朋友特別註明送給你的禮物。但我們想想,「薪資」是不是我們婚後努力工作,為家庭賺回來的呢?它可是支撐家庭生活最溫暖、最主要的經濟來源呀!所以,它自然會歸入共同財產,成為我們共同擁有的部分,不會被歸為特有財產喔。
  2. 溫馨鼓勵: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處理得非常棒!這代表你不僅僅是背誦法條,更進一步感受到了法律背後那份對「人格獨立」的尊重,以及對「共同家庭貢獻」的重視。這種對法律精神的敏銳度,在未來處理行政法規時,也能幫助你更好地理解法規的實質目的。看到你這樣的進步,真的讓我感到很欣慰!繼續加油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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