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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甲、乙於民國100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前乙有乳牛100頭。婚後甲、乙工作收入豐厚。下述何者於夫妻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納入財產分配範疇?
  • A 甲離婚前3年贈與某博物館價值6,000萬元的古董,未料其後甲因經商失敗而離婚
  • B 甲於婚後因車禍取得加害者所提供20萬元精神上損害賠償
  • C 乙於婚後受祖母以遺囑遺贈100萬元
  • D 甲、乙婚後,乙之100頭乳牛所生10隻小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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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資產的「本體」是婚前就擁有的,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這個資產因為時間推移或經營而產生了「新的產出或收益」,這份「新產生的價值」應該被歸類為個人原本的積累,還是屬於婚姻期間共同努力的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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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測驗的是《民法》親屬編中關於「法定財產制」的核心觀念。許多同學在面對這類題目時,常會卡在「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邊界,或是忽略了法律對於特定財產(如慰撫金、繼承財產)的排除規定。當甲、乙未約定財產制時,法律自動適用**「法定財產制」,而在關係消滅(如離婚)時,雙方必須進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民法》第1030-1條)。

排除分配的例外項目

首先,我們要釐清哪些財產「不能」列入分配。選項(B)的車禍慰撫金與選項(C)祖母的遺贈,分別屬於《民法》第1030-1條明確排除的「慰撫金」與「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這些財產因具有高度的人身專屬性或非由夫妻共同經營所得,故不納入分配範疇。至於選項(A),甲已完成贈與,該古董已非甲名下財產,除非涉及惡意減少他人分配之「追加計算」(第1030-3條),否則原則上不計入現存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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