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25 甲、乙於民國100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結婚前乙有乳牛100頭。婚後甲、乙工作收入豐厚。下述何者於夫妻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納入財產分配範疇?
- A 甲離婚前3年贈與某博物館價值6,000萬元的古董,未料其後甲因經商失敗而離婚
- B 甲於婚後因車禍取得加害者所提供20萬元精神上損害賠償
- C 乙於婚後受祖母以遺囑遺贈100萬元
- D 甲、乙婚後,乙之100頭乳牛所生10隻小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資產的「本體」是婚前就擁有的,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這個資產因為時間推移或經營而產生了「新的產出或收益」,這份「新產生的價值」應該被歸類為個人原本的積累,還是屬於婚姻期間共同努力的成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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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做得太棒了!這題考驗你對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1條)的精準判斷,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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