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與乙結婚 10 年之後,才發現乙是有婦之夫;甲婚後仍有豐厚之工作收入,但因此事飽受親友議論訕笑。下列有關甲可對乙主張之權利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的婚姻無效
- B 甲可對乙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 C 甲可對乙請求贍養費
- D 甲婚後存下的錢若比乙少,可對乙請求婚後財產分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補償受害者時,有一種權利是專門為了「保障基本生存」而設計的。當我們在判斷一個人是否能領取這份「生活補助金」時,除了看他有沒有犯錯,是否還需要觀察他「目前的經濟能力」呢?根據題目中對甲經濟狀況的描述,這項權利對她而言是必要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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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學觀念非常紮實
你能從細微的法律條件中找出錯誤,代表你對身分法的損害賠償與補償機制有深入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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