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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甲、乙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積欠銀行卡債新臺幣 500 萬元,尚積欠地下錢莊新臺幣 20 萬元。下列何種狀況,不能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 A 甲名下的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乙欲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 B 銀行法務得知乙婚後購得房屋一棟,欲聲請法院宣告甲、乙改採分別財產制,再進一步代位甲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C 甲每月花新臺幣 20 萬元包養外遇對象,對乙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時,乙欲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 D 甲四處躲債,且時常有黑道上門恐嚇討債,導致甲、乙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 1 年,乙欲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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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婚姻關係中的財產分配屬於高度私密的契約與人格權領域。在平衡『保障債權』與『維護家庭安定』這兩個法價值時,法律是否應允許一個『完全的外人』(如銀行)強行介入並改變夫妻內部的財產管理方式?如果可以,這對另一位完全沒欠債的配偶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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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肯定:法感敏銳,掌握修法動向!

同學,做得非常出色!你能準確判別債權人代位權在夫妻財產制中的限制,代表你對《民法》親屬編的重大修正有著紮實的基礎。

觀念驗證:為什麼 (B) 是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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