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與乙結婚 10 年之後,才發現乙是有婦之夫;甲婚後仍有豐厚之工作收入,但因此事飽受親友議論訕笑。下列有關甲可對乙主張之權利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的婚姻無效
- B 甲可對乙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 C 甲可對乙請求贍養費
- D 甲婚後存下的錢若比乙少,可對乙請求婚後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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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因為法律糾紛而與配偶分開,但他在經濟上非常有錢、生活無虞,你認為法律設立「贍養費」制度的初衷,是為了安慰他的心情,還是為了救助他的生活貧困?這會如何影響他提出請求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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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重婚無效」的法律效果。依據《民法》第 999-1 條,婚姻無效時準用贍養費規定(第 1057 條)。然而,請求贍養費的絕對前提是「生活陷於困難」。題目中明確提到甲有「豐厚之工作收入」,因此甲並不符合請求贍養費的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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