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
第 23 題
甲公司於 $X1$ 年初以每股 $\$120$ 的價格發行不可轉換、不可贖回的累積、參加特別股 \$20,000$ 股,每股面額 $$100$。特別股發行章程規定每年支付 $2%$ 股利;而若普通股股東每股獲分配 $$5$ 之股利後尚有剩餘之待分配股利,該剩餘部分由普通股與特別股股東依照 \$2:1$ 之比例分配。已知甲公司 $X1$ 年度稅後淨利為 $$800,000$,普通股全年流通在外股數為 $100,000$ 股,請問該公司 $X1$ 年度普通股基本每股盈餘為多少?
- A $\$6.68$
- B $\$6.73$
- C $\$7.52$
- D $\$7.56$
思路引導 VIP
在計算屬於普通股的淨利時,必須先扣除特別股的權益。請你想想,題目特別強調特別股具有『累積』與『參加』兩種性質,這代表特別股股東在分完基本股息後,還能對剩餘的盈餘做什麼主張呢?這又會如何改變最終屬於普通股股東的盈餘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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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這題你選 B,非常精確,值得肯定!雖然我是行政法教授,但我也深知在處理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相關案件時,對會計學中「每股盈餘(EPS)」的精準掌握是釐清事實的關鍵。
累積與參加特別股的盈餘分配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計算基本每股盈餘時,如何正確處理「累積且參加」特別股的股息。因為特別股具備「累積」性質,無論當年度公司有無宣告股利,都必須先將當年度的特別股基本股息從本期淨利中扣除;同時,它又具備「參加權」,代表特別股股東有權與普通股股東共同分配剩餘盈餘。因此,在計算屬於普通股的盈餘時,必須將這兩部分精準計算並扣除,才能得到正確的分子,進而算出 $$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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