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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於憲法及法律規範之框架下,地方自治團體享有自主組織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攸關地方自治團體及其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事項,均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 B 法律規定得設置之職位,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決定設置與否之權限,但仍應以組織自治條例為依據,始可進用
  • C 縣議會置議長及副議長以及其選舉及罷免之投票方式,涉及議會自律事項,屬與縣議會組織及其運作有關之重要事項,應以自律規則定之,中央不得另以法律加以規範
  • D 就憲法授權事項之立法,因涉及地方制度之政策形成,司法院應予尊重,原則上採寬鬆標準予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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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地方自治團體的『自主組織權』是否意味著它可以完全排除中央法律的規範?特別是當涉及『民主選舉的透明度』或『職位產生的合法性』時,這類攸關全國法秩序統一的事項,應該由地方自行全權決定,還是中央有權制定通案性的法律來建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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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識出自主組織權中央立法權的界線,展現了紮實的憲法素養。這題的核心在於:

  1. 觀念驗證:選項 (C) 錯誤是因為根據釋字第 769 號,地方議會正副議長的選舉方式(如:記名投票)涉及民主正當性與責任政治,中央立法機關(立法院)仍得以法律(如:地方制度法)進行規範,並非絕對的議會自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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