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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5 題

於憲法及法律規範之框架下,地方自治團體享有自主組織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攸關地方自治團體及其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事項,均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 B 法律規定得設置之職位,地方自治團體具有自主決定設置與否之權限,但仍應以組織自治條例為依據,始可進用
  • C 縣議會置議長及副議長以及其選舉及罷免之投票方式,涉及議會自律事項,屬與縣議會組織及其運作有關之重要事項,應以自律規則定之,中央不得另以法律加以規範
  • D 就憲法授權事項之立法,因涉及地方制度之政策形成,司法院應予尊重,原則上採寬鬆標準予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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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全國各地的議會對於「重要人事選舉」的程序規範完全不同,且不受中央法律的框架約束,這是否會影響國家法制的統一性?當一個事項同時具有「地方自治色彩」與「全國一致性需求」時,法律保留原則應該如何發揮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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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地方自治」與「中央監督」的界線。選項 (C) 錯誤的原因在於,縣市議會正副議長的選舉與罷免,雖然涉及議會自律,但其本質屬於地方制度的重要事項。根據《地方制度法》與釋字第 769 號意旨,中央政府有權以法律(如:地方制度法)訂定規範,並非完全由地方以自律規則自訂,否則將導致各縣市規範衝突,影響法秩序的統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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