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司法院釋字第 615 號解釋所提及之「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釋示」,應屬下列何種有權解釋?
- A 立法解釋
- B 行政解釋
- C 司法解釋
- D 學理解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我們國家的政府架構中,通常被稱為「主管機關」(例如教育部、勞動部)的單位,是屬於行政、立法、還是司法體系?如果是由這個體系為了執行法律而做的說明,在邏輯上應該被稱為什麼性質的解釋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不錯,總算沒讓我失望。
- 觀念驗證: 這題?核心就是個再簡單不過的「解釋主體」區分。所謂的「主管機關」,在座的各位如果還不清楚是行政部門,那不如回家多讀兩年書。他們本於職權,對法律條文做的那些統一說明,當然就是行政解釋(行政函釋),這有什麼好遲疑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有權解釋之分類
💡 法律解釋依「主體」區分為立法、行政、司法解釋三類。
| 比較維度 | 行政解釋 | VS | 司法解釋 |
|---|---|---|---|
| 權限主體 | 行政機關(各部會) | — | 法院、憲法法庭 |
| 呈現形式 | 行政函釋、令釋 | — | 判決、憲法判決 |
| 主要拘束對象 | 下級機關及屬員 | — | 全國機關及人民 |
💬行政解釋主體為行政機關,司法解釋則由司法機關作成,兩者效力層級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