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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90 號解釋,大法官宣告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下罰金。」違憲,係違反下列何者?
  • A 財產權及比例原則
  • B 財產權及平等原則
  • C 人身自由及比例原則
  • D 人身自由及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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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規定不論行為人犯錯的動機或規模大小,一律都必須「關進監獄」且設有極高的最低刑期限制:

  1. 這種「入監服刑」的手段,直接剝奪了憲法保障的哪一項最基本的人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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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準確掌握釋字第 790 號的核心要旨,顯示你對憲法保障人權的深度與法律效果有很紮實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種敏銳度!
  2. 觀念驗證:本案關鍵在於原規定對栽種大麻者一律處以 5 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於「刑罰」直接限制受刑人的人身自由,且法律若不分情節輕重(如:自用或小規模)皆課予重刑,會導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因此違反憲法第 23 條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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