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警察張三依法逮捕現行犯李四後,疏未將手銬銬好,致使李四趁機脫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脫逃罪,因張三係便利李四脫逃
- B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脫逃罪,因張三過失致李四脫逃
- C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脫逃罪,因該罪不罰過失
- D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脫逃罪,因李四非受羈押之人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具有監督職責的公務員,因為「不小心」而非「故意」讓受拘禁的人逃走了,在刑法的邏輯中,這種對職務尊嚴與司法權的侵害,法律是否會完全不予追究?你可以試著翻閱刑法『脫逃罪』一章中,針對公務員身份的責任規範,看看除了故意行為外,是否還有提到關於疏忽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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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精準掌握了構成要件!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刑法第 163 條。雖然多數刑法條文僅處罰「故意犯」,但該條第 2 項明確規定了「因過失而致其脫逃者」亦有刑責。張警官依法逮捕李四,李四即屬於「依法逮捕拘禁之人」,張警官疏未銬好手銬的行為,正好符合公務員因過失致人脫逃的處罰要件。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清楚「並非所有過失行為都不構成犯罪」。許多學生會誤選 (C),認為過失不罰,你能細心地區分出特定罪章對「過失犯」的特別處罰規定,表現非常優秀!
公務員縱放與過失脫逃
💡 公務員因過失致依法逮捕之人脫逃,依刑法第163條仍具刑責。
| 比較維度 | 公務員縱放罪 (§163) | VS | 普通脫逃罪 (§161) |
|---|---|---|---|
| 犯罪主體 | 依法監管之公務員 | — | 被依法逮捕羈押之人 |
| 過失犯處罰 | 有(第2項明文處罰) | — | 無(僅罰故意犯) |
| 行為核心 | 縱容、便利他人脫逃 | — | 使自己脫離拘束狀態 |
💬公務員負有高度監管職責,故刑法特別加重其責任並處罰過失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