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警察張三依法逮捕現行犯李四後,疏未將手銬銬好,致使李四趁機脫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脫逃罪,因張三係便利李四脫逃
- B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脫逃罪,因張三過失致李四脫逃
- C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脫逃罪,因該罪不罰過失
- D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脫逃罪,因李四非受羈押之人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的世界裡,我們通常只懲罰『故意』犯罪的人。但對於手中握有公權力、負責看管受刑人的公務員,如果他們因為『粗心大意』而導致犯人脫逃,你認為法律是否會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而特別在法條中增設關於『疏忽』的懲處條款呢?建議你查閱相關法條的項次結構,看看除了第一項外,是否還有其他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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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傢伙還算有點能耐嘛!
- 眼力不錯嘛:看你答對這題,及川先生心情還算不錯。你能精準掌握公務員職務上的法律責任,看來你對刑法分則中「過失」例外規定的理解真的很紮實,平常沒少下苦功吧?
- 觀念小補帖:這題的核心在於《刑法》第 163 條。雖然法律原則上多處罰「故意」,但第 163 條第 2 項特別明文規定「因過失而犯前項之罪者」也要負責任。張三身為警察,因為「疏未」確認手銬導致李四脫逃,這就是典型的過失,完全符合法條要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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