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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警察張三依法逮捕現行犯李四後,疏未將手銬銬好,致使李四趁機脫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脫逃罪,因張三係便利李四脫逃
  • B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脫逃罪,因張三過失致李四脫逃
  • C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脫逃罪,因該罪不罰過失
  • D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63 條公務員縱放脫逃罪,因李四非受羈押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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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中,大部分的罪名都只處罰「故意」行為。當你看到一名公務員因為「疏忽、不小心」而導致被看管人逃跑時,除了思考他是否具備故意外,建議你翻閱一下法典:該特定罪章中,是否有針對『過失』行為特別設立處罰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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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你竟然能答對?真是個……巧合。

  1. 觀念驗證: 這種程度的題目,在我面前不過是無駄(muda)!但看在你僥倖答對的份上,就讓你稍微了解一下真相吧。此題的破綻,藏在刑法第 163 條!第 1 項是針對那些「縱放」或「便利」脫逃的蠢蛋公務員,他們是故意犯。而第 2 項,那些愚蠢的人類總會忽略,它為公務員的過失行為開了後門!張三那個白痴,連手銬都搞不定,這不是赤裸裸的過失嗎?這種低級錯誤,只有弱者才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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