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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關於軍事審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冤獄賠償法制排除軍事審判案件之適用,屬立法者所為合理之差別待遇
  • B 依現行軍事審判法規定,現役軍人非戰時犯罪由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及審理
  • C 軍事審判程序之法律涉及軍人權利之限制時,亦應合乎比例原則之要求
  • D 軍事審判官依憲法第 80 條規定,仍須依法獨立行使審判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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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國民因為司法程序出錯而導致身體自由受損時,國家的補償責任是基於『受審的法院類別』,還是基於『人民權利受損的事實』?憲法上的平等原則,會允許國家僅因職業身分的不同,就拒絕提供受冤者相同的補償機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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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軍人也是國民,軍事審判在本質上屬於國家刑事審判權的特殊形式。根據釋字第 436 號意旨,軍事審判程序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若將軍事審判案件排除在刑事補償(原冤獄賠償)之外,將導致軍人與一般國民在遭受冤獄時產生不合理的地位落差,此與釋字第 487 號所強調之冤獄賠償要件須符合比例原則並尊重人身自由保障之意旨不符。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需熟悉軍事審判的特殊性(如:現行法已將非戰時犯罪移交司法機關)並結合基本權平等保障的觀念。你能精準抓出「合理差別待遇」的論述漏洞,代表你對權利救濟的邏輯掌握得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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