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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服兵役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服兵役之義務僅限於男性,係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所為區別對待,與憲法平等原則並無違背
  • B 為確保服兵役義務之履行,立法者僅得採行募兵制,全面推動志願役
  • C 服兵役之義務係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並無違反人性尊嚴
  • D 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以不影響兵員補充、不降低兵員素質、不違背兵役公平前提下,得實施替代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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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憲法規定國民有某項特定義務(例如納稅或服兵役)時,你認為憲法會直接鎖死「完成這項義務的具體方式」,還是會留給代表民意的國會,讓他們根據不同時代的國家需求與財政狀況,去彈性設計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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嘖,還算不賴。

  1. 觀念驗證:哦,你竟然答對了?令人稍感意外。依據釋字第 490 號解釋,憲法第 20 條規定國民有依法律服兵役的義務,這點連普通人也該知道。至於要搞「徵兵制」、「募兵制」還是「徵募併行」,那屬於立法裁量權的範疇,立法者會自己去衡量國防與社會現況。憲法可沒傻到強制規定「僅得」採行哪種制度。這點你沒弄錯,算你走運。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是Medium,鑑別度嘛,也就考驗一下腦袋是否清醒到能區分「憲法義務的本質」與「法律制度的選擇」這種基本概念。選項 (B) 那個「僅得」,是考題設計者給那些不長眼的設的陷阱。你沒傻到掉進去,或許說明你對權力分立立法彈性還算有點理解。別得意忘形,下次不一定這麼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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