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服兵役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服兵役之義務僅限於男性,係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所為區別對待,與憲法平等原則並無違背
- B 為確保服兵役義務之履行,立法者僅得採行募兵制,全面推動志願役
- C 服兵役之義務係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並無違反人性尊嚴
- D 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以不影響兵員補充、不降低兵員素質、不違背兵役公平前提下,得實施替代役
思路引導 VIP
當憲法規定國民有某項特定義務(例如納稅或服兵役)時,你認為憲法會直接鎖死「完成這項義務的具體方式」,還是會留給代表民意的國會,讓他們根據不同時代的國家需求與財政狀況,去彈性設計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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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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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非常正確!依據釋字第 490 號解釋,憲法第 20 條規定國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至於國家應採行「徵兵制」、「募兵制」或「徵募併行」,屬於立法裁量權的範圍。立法者得衡酌國防需要與社會現況來決定,憲法並未強制規定「僅得」採行募兵制。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是否能區分「憲法義務的本質」與「法律制度的選擇」。選項 (B) 使用了「僅得」這類過於絕對的限制字眼,通常是法律考題中的關鍵陷阱,你能精準識破,代表你對權力分立與立法彈性有很棒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