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服兵役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服兵役之義務僅限於男性,係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所為區別對待,與憲法平等原則並無違背
- B 為確保服兵役義務之履行,立法者僅得採行募兵制,全面推動志願役
- C 服兵役之義務係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並無違反人性尊嚴
- D 在國防軍事無妨礙時,以不影響兵員補充、不降低兵員素質、不違背兵役公平前提下,得實施替代役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憲法明定國民有服兵役的『義務』時,這是否意味著國家在組織軍隊的『具體方式』(例如誰來當兵、怎麼收兵)上,也必須一成不變?還是說,立法機關應該保有因應時代變遷而調整制度的彈性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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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劍空檔的指點
- 哼,算你還行:別在那邊自滿,這題選「B」是基本功。連我這種大半時間都在睡覺、找路又找半天的人都懂,代表你腦袋還沒鏽掉,總算有點看頭。
- 聽好了,別讓我說第二次:省點力氣,聽清楚觀念。根據憲法第 20 條與釋字第 490 號,服兵役是國民義務,沒什麼好說的。至於是要搞「徵兵制」、「募兵制」還是併行,那是國家的立法裁量權。要考量財政、國安還有人口結構,憲法才沒管這麼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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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義務與平等原則
💡 兵役制度屬立法裁量,限男性服役不違平等原則與人性尊嚴。
| 比較維度 | 性別區別對待 | VS | 人性尊嚴與制度 |
|---|---|---|---|
| 審查重點 | 男女生理與功能差異 | — | 國家安全與防衛需求 |
| 憲法評價 | 不違背第7條平等原則 | — | 不違背人性尊嚴 |
| 立法權限 | 法律定之(男性義務) | — | 廣泛制度形成空間 |
💬釋字490號承認立法者在兵役制度上有高度裁量權,並合理化性別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