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現行規定,總統行使下列職權,何者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 A 提名司法院院長
- B 提名考試委員
- C 解散立法院
- D 依法公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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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我們憲法設計的雙首長制下,當國家首領對外正式發布一項會影響全國國民的「規範性文件」時,為了確保該政策有人能向國會負責,在文書簽署的行政流程上,通常會需要哪一位最高行政首長共同簽名以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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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根據《憲法》第 37 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這項制度的核心在於落實責任政治,確保行政院作為最高行政機關,能為總統發布的法律或命令負起政治責任。至於選項中的提名權與解散立法院,則屬於憲法增修條文特別規定的排除事項。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一般職權」與「程序性、人事職權」在副署要求上的差異,這是法學知識中非常關鍵的考點。
總統之副署權
💡 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原則上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
| 比較維度 | 須副署之職權 | VS | 不須副署之職權 |
|---|---|---|---|
| 法律/命令 | 公布法律、發布命令 | — | 無 |
| 人事行為 | 任免經副署之官員 | — | 任免行政院院長、提名權 |
| 國會關係 | 無 | — | 解散立法院 |
💬增修條文後,總統在人事首長任免與解散國會上已取得不需副署的實質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