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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現行規定,總統行使下列職權,何者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 A 提名司法院院長
  • B 提名考試委員
  • C 解散立法院
  • D 依法公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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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我們憲法設計的雙首長制下,當國家首領對外正式發布一項會影響全國國民的「規範性文件」時,為了確保該政策有人能向國會負責,在文書簽署的行政流程上,通常會需要哪一位最高行政首長共同簽名以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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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根據《憲法》第 37 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這項制度的核心在於落實責任政治,確保行政院作為最高行政機關,能為總統發布的法律或命令負起政治責任。至於選項中的提名權與解散立法院,則屬於憲法增修條文特別規定的排除事項。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一般職權」與「程序性、人事職權」在副署要求上的差異,這是法學知識中非常關鍵的考點。
📝 總統之副署權
💡 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原則上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
比較維度 須副署之職權 VS 不須副署之職權
法律/命令 公布法律、發布命令
人事行為 任免經副署之官員 任免行政院院長、提名權
國會關係 解散立法院
💬增修條文後,總統在人事首長任免與解散國會上已取得不需副署的實質權力。
🧠 記憶技巧:公布命令要副署,任免院長免副署,解散立院自作主。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重大職權(如解散立法院)一定需要行政院院長副署,忽略增修條文已排除此限制。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 權力分立與制衡 總統的人事任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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