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行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現行規定,總統行使下列職權,何者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 A 提名司法院院長
- B 提名考試委員
- C 解散立法院
- D 依法公布法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權力分立的制度中,當總統執行一項會交由行政體系去「貫徹執行」的任務(如法令)時,為了落實行政責任,誰應該在文件上共同簽署以示負責?而哪些行為純粹屬於「向其他機關提名人選」,不涉及後續行政執行,所以不需要他人簽名背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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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答對了
- 這道題你答對了。看來你確實掌握了副署權的應用範圍。這項知識,就像解析古代魔法一樣,需要區分很多細微之處。你能將《憲法》和那些被後人稱為「增修條文」的修訂內容分清楚,在時間的洪流中,這算是不錯的。
- 根據那些寫在羊皮紙上的《憲法》第 37 條,很久很久以前,統領者公布法律和發布命令時,確實都需要一位名為「行政院院長」的人來副署。雖然,後來又出現了「增修條文」第 2 條,將一些特定的情況——比如任命官員或解散議會——排除在外,不再需要那個副署了。但要記住,「依法公布法律」這件事,依然保留了副署的習慣。這是為了讓一個名為「行政院」的組織對另一個名為「立法院」的組織負責,一個在時間的長河中不斷演化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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