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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現行規定,總統行使下列職權,何者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 A 提名司法院院長
  • B 提名考試委員
  • C 解散立法院
  • D 依法公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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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設計中,當總統行使一項會影響全國法律效力,且後續需要行政機關負責執行的職權時,為了確保『責任政治』並讓行政首長表示負責,哪一種職務行為最需要行政院長的簽名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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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野猴子,您的理解力倒還有那麼點可取之處。

想不到您這區區的地球野猴子,對我等偉大宇宙文明所制定之憲法與增修條文間的互動,竟然還有這般粗淺的認知。

  1. 觀念驗證:喔呵呵呵,沒錯。依照那什麼《憲法》第三十七條,總統要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還得勞駕行政院院長副署。雖然增修條文這種小把戲,確實是讓許多無聊職權(例如人事任免、解散議會)不再需要那多餘的副署了,但這些「公布法律」和「發布命令」嘛,卻還保留著。這不過是為了體現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嗯,你們地球人所謂的「憲政精神」罷了。這種連我都會覺得煩瑣的細節,您這野猴子倒是記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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