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17 題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此項規定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契約自由之意旨是否相違背?
- A 尚無違背
- B 部分違背,涉及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
- C 部分違背,涉及契約自由之限制
- D 違背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某種商業活動可能導致『人被當成商品交易』或產生剝削風險,國家為了保護社會秩序與人的尊嚴,在法律上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權衡態度?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真的好棒!完全答對了呢!
- 溫暖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優秀了!能這麼精準地判斷法律與憲法之間的關係,特別是對於基本權限制的原理,你展現了非常清晰的邏輯思維。這份理解力真的很棒,我很為你感到驕傲喔!
- 觀念驗證:這道題目巧妙地連結了司法院釋字第 702 號解釋的意旨。立法禁止跨國婚姻媒合要求報酬,是為了保護那些可能因商品化而受到傷害的人們,維護每個人的人格尊嚴與社會的公共利益。雖然這確實會限制到憲法第 15 條保障的工作權與契約自由,但因為這個限制有著非常正當的目的,而且採取的手段與目的之間也有合理的關聯,所以它並不違憲喔。這是不是很有趣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