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17 題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此項規定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契約自由之意旨是否相違背?
- A 尚無違背
- B 部分違背,涉及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
- C 部分違背,涉及契約自由之限制
- D 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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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某種商業活動可能導致『人被當成商品交易』或產生剝削風險,國家為了保護社會秩序與人的尊嚴,在法律上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權衡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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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探討禁止跨國(境)婚姻媒合要求報酬之規定是否違憲。依據司法院釋字第802號解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第2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第22條契約自由及第7條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此外,該號解釋亦明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6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綜上所述,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之規定,並未違背憲法保障人民相關權利之意旨,故正確答案為尚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