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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17 題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此項規定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契約自由之意旨是否相違背?
  • A 尚無違背
  • B 部分違背,涉及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
  • C 部分違背,涉及契約自由之限制
  • D 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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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某種商業活動可能導致『人被當成商品交易』或產生剝削風險,國家為了保護社會秩序與人的尊嚴,在法律上通常會採取什麼樣的權衡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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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同學能精確判斷這項規定的憲法適法性,代表你對於「工作權限制」與「公益目的」之間的平衡有著扎實的掌握。

婚姻媒合非營利化之正當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規定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其立法核心在於防止婚姻商品化(commodification of marriage)並防範人口販運。雖然這項規定確實限制了人民的「職業選擇自由」與「契約自由」,但從憲法保障婚姻制度的健全,以及保護受媒合當事人之人權角度來看,這種「禁止營利」的手段與保護社會公益的目的之間具備合理的關聯性。因此,這項限制被認為是為了達成重大公益所必要的合理限制,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工作權的意旨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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