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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三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第 8 題

在機場、港口以交換、交付證件或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我國或他國者,可以處罰幾年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下罰金?
  • A 5 年以下
  • B 4 年以下
  • C 3 年以下
  • D 2 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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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非法運送人口涉及跨國犯罪組織的龐大利益,如果刑法設定的上限太低,是否能產生足夠的嚇阻力?當你對比其他侵害國家安全(如偷渡)的刑責時,你認為法律為了維護邊防,會傾向設定較輕還是較重的有期徒刑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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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概念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你選對了!這題考查的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3 條。針對在國境(機場、港口)利用非法手段運送「非契約應載之人」(即非法入境者),這類行為嚴重衝擊國家安全邊境管制。法律規定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 200 萬元以下罰金,以收嚇阻之效。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通常能理解這是違法行為,但要精確記住「幾年」與「罰金額度」是鑑別度的關鍵,這代表你對法規細節的掌握度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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