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0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若法律規定「計程車後窗玻璃應標示車牌號碼」,此規定係屬對人民職業自由之何種限制?
- A 執行職業之限制
- B 執行職業之客觀條件限制
- C 選擇職業之客觀條件限制
- D 選擇職業之主觀條件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項法律規定「外送員工作時必須佩戴安全帽」或「店家營業時必須懸掛執照」,這是在限制你「有沒有資格進入這個行業」,還是在規範你「開始工作後該如何運作」呢?這兩者對於人民權利的影響程度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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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 大力肯定:你能準確區分「職業自由」的限制層次,代表你對大法官解釋中的三階層理論掌握得相當精準,專業度十足,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 觀念驗證:這項規定要求的是「如何呈現營業車輛」,它並不影響一個人「能不能」成為計程車司機,而是在從事該職業過程中應遵守的技術性規範。屬於對「執行職業之方式、手段」的限制,故歸類於執行職業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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