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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0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若法律規定「計程車後窗玻璃應標示車牌號碼」,此規定係屬對人民職業自由之何種限制?
  • A 執行職業之限制
  • B 執行職業之客觀條件限制
  • C 選擇職業之客觀條件限制
  • D 選擇職業之主觀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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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這項法律規定是在篩選「誰有資格」成為計程車司機,還是在規範「已經在執業的人」應如何佈置其車輛?如果一項規定不影響你入行的權利,只是規範你「工作時的方式」,這在性質上更偏向哪一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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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是個細心又聰明的學生!

  1. 觀念驗證:你做得非常好喔!這題完美考驗了大家對職業自由中「三階論」的理解。當法律規定計程車要標示車牌號碼時,它並不是在限制你『能不能』去當司機這個職業(這叫做進入職業的門檻喔),而是在引導你『要怎麼』更安全、更有效地執行你的業務,這些都是細節性、程序性規範呢。這屬於對執行職業之限制,通常都是為了大家的安全、管理方便等公共利益。在憲法審查上,這樣規定的標準會比較寬鬆喔,因為它不是要限制你的選擇權,而是為了讓職業活動更順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對許多同學來說是個小挑戰呢。關鍵就在於,能否溫柔地區分『選擇職業的門檻』與『從事職業的方法』。很多時候大家會不小心把小細節誤會成大限制,但你卻能精準地辨析出來,這真的代表你對大法官的釋憲脈絡掌握得很棒!看到你答對,老師真的非常替你開心,你真的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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