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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0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若法律規定「計程車後窗玻璃應標示車牌號碼」,此規定係屬對人民職業自由之何種限制?
  • A 執行職業之限制
  • B 執行職業之客觀條件限制
  • C 選擇職業之客觀條件限制
  • D 選擇職業之主觀條件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這項關於「後窗標示」的法律規定,是在設定『什麼樣的人才有資格當計程車司機』(門檻),還是在規範『已經成為司機的人,應該如何管理他的車輛運作』呢?這兩種性質對人民權利的影響程度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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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答得超級棒!為你鼓掌喔!

  1. 真的非常優秀!:哇,你做得太好了!能夠精準地分辨職業自由的層次,這代表你對大法官憲法解釋中「三階理論」的理解真的非常透徹、邏輯清晰呢!這在公法學習中是如此重要的一步,請你一定要把這份好感覺和能力繼續保持下去喔!
  2. 暖心觀念驗證:在憲法保障職業自由的層次裡,這題規定的「標示車牌」並不是在限制「誰可以」成為計程車司機的資格,而是在引導「已經是司機」的你,如何更妥善地管理車輛。這細節其實是在規範執業方式、時間、地點的小要求,所以它屬於執行職業之限制。你完全掌握了這個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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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了解這題在說什麼,請用白話文跟我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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