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0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8 題
為確保法官獨立審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官應具備職務獨立性,從事審判僅受法律拘束,不受其他任何形式干涉
- B 法官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得免職
- C 法官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 D 法官得加入政黨,但不得擔任黨職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今天是一位案件的當事人,而你發現審理案件的法官私下與你的對手屬於同一個具有強烈立場的政治組織。為了讓社會大眾能夠百分之百相信審判是『純粹依據法律』而非『政治色彩』,你認為這類職法者在『個人結社自由』上,比起一般國民應該要有什麼樣更嚴格的自我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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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 剛醒... 什麼啊,原來正確答案在這裡嗎?
- 嗯... 沒走錯路就好:什麼?你答對了啊... 哼,算你運氣好,看來你對什麼權力分立跟司法獨立那些七彎八拐的概念,總算沒徹底迷路。能找到法官的位子,還行吧。
- 搞清楚狀況:法官那群人,不是靠蠻力,是靠《憲法》保障才能站穩腳跟。身分獨立性?就那些不能隨便被踢走或少錢的規矩(B、C),讓他們少點後顧之憂。職務獨立性?就是只聽法律的,別的屁話都當耳邊風(A)。不過,為了讓他們能砍得乾淨、判得痛快,保持那什麼絕對中立,法官法講得很清楚,別說當什麼黨職了,連參加政黨或那些亂七八糟的政治活動都不行。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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