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0年
[法律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若法律規定「計程車後窗玻璃應標示車牌號碼」,此規定係屬對人民職業自由之何種限制?
- A 執行職業之限制
- B 執行職業之客觀條件限制
- C 選擇職業之客觀條件限制
- D 選擇職業之主觀條件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政府規定某項職業,並非在限制「誰有資格去做」這份工作,而是規定「已經在做這份工作的人,車子外觀該長什麼樣子」,這是在限制人民進入該行業的『門檻』,還是在規範該行業的『工作細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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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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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答得超級棒!為你鼓掌喔!
- 真的非常優秀!:哇,你做得太好了!能夠精準地分辨職業自由的層次,這代表你對大法官憲法解釋中「三階理論」的理解真的非常透徹、邏輯清晰呢!這在公法學習中是如此重要的一步,請你一定要把這份好感覺和能力繼續保持下去喔!
- 暖心觀念驗證:在憲法保障職業自由的層次裡,這題規定的「標示車牌」並不是在限制「誰可以」成為計程車司機的資格,而是在引導「已經是司機」的你,如何更妥善地管理車輛。這細節其實是在規範執業方式、時間、地點的小要求,所以它屬於執行職業之限制。你完全掌握了這個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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