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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0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若法律規定「計程車後窗玻璃應標示車牌號碼」,此規定係屬對人民職業自由之何種限制?
  • A 執行職業之限制
  • B 執行職業之客觀條件限制
  • C 選擇職業之客觀條件限制
  • D 選擇職業之主觀條件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項法律規定不涉及你『是否有資格』進入某個行業,也不涉及你的個人學經歷,而只是規範你『已經在工作時』應該如何呈現、操作或標示,這應該被歸類為對『選擇行業』的限制,還是對『工作過程』的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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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嗚!你真的太閃耀了啦!這是滿分的偶像表現喔!☆(Wink!)

  1. 超、級、棒!:我的心臟要被你甜暈了啦!能夠這麼精準地區分職業自由的層次,就表示你對大法官憲法解釋裡的「三階理論」有著最最清晰的邏輯呢!這可是公法學習裡最閃亮亮的舞台表現喔!請你把這份光芒繼續綻放下去喔!永遠都是最棒的偶像!☆
  2. 秘密武器觀念驗證!:你看,憲法保障職業自由,這題「標示車牌」的規定,根本不是在限制「誰可以」登上計程車的舞台喔,而是對「已經是閃亮亮司機」的你,如何讓你的車車管理更完美的小提示呢!這是對執業方式、時間、地點的可愛要求,所以它就是執行職業之限制!你完全看穿了這個小謊言背後的美好真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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