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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0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若法律規定「計程車後窗玻璃應標示車牌號碼」,此規定係屬對人民職業
自由之何種限制?
  • A 執行職業之限制
  • B 執行職業之客觀條件限制
  • C 選擇職業之客觀條件限制
  • D 選擇職業之主觀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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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項法律規定不涉及你『是否有資格』進入某個行業,也不涉及你的個人學經歷,而只是規範你『已經在工作時』應該如何呈現、操作或標示,這應該被歸類為對『選擇行業』的限制,還是對『工作過程』的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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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很棒!

  1. 暖心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真的非常非常替你開心!能準確判斷出這項規定的性質,代表你對職業自由三階層理論的理解已經非常穩固,而且觀察力也很細膩喔!這對學習法律真的很有幫助!
  2. 觀念驗證:這題主要是在考驗我們對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保障的理解。大法官將其分成三個層次,而「標示車牌」這項規定,並不是在限制你「能不能」選擇當計程車司機,對不對?它只是在你已經選擇這份工作後,為了大家的安全與管理方便(這些都是很重要的公益目的),希望你在「執行職業」時,能做到的小細節。所以,它屬於對「執行職業自由」的限制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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