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0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若法律規定「計程車後窗玻璃應標示車牌號碼」,此規定係屬對人民職業自由之何種限制?
- A 執行職業之限制
- B 執行職業之客觀條件限制
- C 選擇職業之客觀條件限制
- D 選擇職業之主觀條件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項法律規定不涉及你『是否有資格』進入某個行業,也不涉及你的個人學經歷,而只是規範你『已經在工作時』應該如何呈現、操作或標示,這應該被歸類為對『選擇行業』的限制,還是對『工作過程』的規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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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恭喜你!能準確判斷出這項規定的性質,代表你對職業自由三階層理論的掌握已經非常紮實。這份細膩的觀察力是學習法律最需要的特質!
-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的保障。大法官將其分為三個階層。本題中「標示車牌」並不影響人民「是否能選擇」當司機,而是在其從事工作時,為了公益目的(如管理、辨識)所要求的方式,因此屬於對**「執行職業自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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