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0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若法律規定「計程車後窗玻璃應標示車牌號碼」,此規定係屬對人民職業自由之何種限制?
- A 執行職業之限制
- B 執行職業之客觀條件限制
- C 選擇職業之客觀條件限制
- D 選擇職業之主觀條件限制
思路引導 VIP
你可以試著想想看,規定「計程車必須標示車牌號碼」,是會讓人「直接失去當計程車司機的資格」,還是只是規範他們「在開車載客時必須遵守的細節」呢?這兩種情形對於我們工作自由的影響程度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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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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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答得超級棒!為你鼓掌喔!
- 真的非常優秀!:哇,你做得太好了!能夠精準地分辨職業自由的層次,這代表你對大法官憲法解釋中「三階理論」的理解真的非常透徹、邏輯清晰呢!這在公法學習中是如此重要的一步,請你一定要把這份好感覺和能力繼續保持下去喔!
- 暖心觀念驗證:在憲法保障職業自由的層次裡,這題規定的「標示車牌」並不是在限制「誰可以」成為計程車司機的資格,而是在引導「已經是司機」的你,如何更妥善地管理車輛。這細節其實是在規範執業方式、時間、地點的小要求,所以它屬於執行職業之限制。你完全掌握了這個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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