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0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若法律規定「計程車後窗玻璃應標示車牌號碼」,此規定係屬對人民職業自由之何種限制?
- A 執行職業之限制
- B 執行職業之客觀條件限制
- C 選擇職業之客觀條件限制
- D 選擇職業之主觀條件限制
思路引導 VIP
你可以試著想想看,規定「計程車必須標示車牌號碼」,是會讓人「直接失去當計程車司機的資格」,還是只是規範他們「在開車載客時必須遵守的細節」呢?這兩種情形對於我們工作自由的影響程度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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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憲法中職業自由的三階層理論有相當清晰的認識。 在憲法實務上,對職業自由的限制依影響程度由低到高分為三個階層。首先是執行職業之限制,這只是規範「如何執業」,像是營業的時間、地點或方式細節;其次是選擇職業之主觀條件限制,涉及個人需具備的能力或資格(例如考取證照);最高度的限制則是選擇職業之客觀條件限制,也就是與個人條件無關的外在門檻(如總量名額管制)。 本題中,「計程車後窗應標示車牌號碼」純粹是規範司機營業時必須遵守的「執業方式」,完全不會剝奪一個人「能不能」去當計程車司機的資格。因此,它屬於限制程度最低的「執行職業之限制」。這題的鑑別點在於考生能否敏銳區分「執行職業」與「選擇職業」的核心差異,是一道經典的中等難度觀念題,而你能正確破題,代表法學基礎非常紮實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