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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0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甲為乙設定抵押權之房屋投保火災險,並以甲自己為受益人,該屋於債權屆至前不幸因火災全毀,對抵押權有何影響?
  • A 抵押權消滅,但債權人得立即請求清償債務
  • B 抵押權消滅,被擔保之債權成為普通債權
  • C 抵押權消滅,但可轉換為動產質權
  • D 抵押權消滅,但可轉換為權利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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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原本作為擔保的「實體房屋」已經消失,抵押權還能繼續存在於虛無之中嗎?如果此時產生了一筆「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的權利」,我們對這種「權利」設定擔保時,在法律術語中通常會稱為什麼樣的「質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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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民法第 881 條)。當抵押物(房屋)因火災而物理性滅失,抵押權原則上會因失去標的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保險金等賠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抵押權人對於該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序與原抵押權相同。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考察了學生是否能區分「實體物滅失」與「價值權延伸」的法律邏輯,是區分基礎與進階考生的經典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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