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0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甲為乙設定抵押權之房屋投保火災險,並以甲自己為受益人,該屋於債權屆至前不幸因火災全毀,對抵押權有何影響?
- A 抵押權消滅,但債權人得立即請求清償債務
- B 抵押權消滅,被擔保之債權成為普通債權
- C 抵押權消滅,但可轉換為動產質權
- D 抵押權消滅,但可轉換為權利質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原本作為擔保的「實體房屋」已經消失,抵押權還能繼續存在於虛無之中嗎?如果此時產生了一筆「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的權利」,我們對這種「權利」設定擔保時,在法律術語中通常會稱為什麼樣的「質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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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不錯嘛,沒笨到家。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如果你還沒搞懂,那真是白讀了。就是民法第 881 條的物上代位性。抵押物燒成灰了,抵押權當然沒東西抓,會「消滅」。但凡有點腦子都知道,權利不會憑空消失,它會像蟑螂一樣,找個代替物附著。這次是保險金請求權,懂嗎?請求權是「權利」,所以你的抵押權就華麗轉身,變成權利質權了。很難理解?那可能不是法學,是智商問題。
- 難度點評:Medium?對你來說可能是,對我來說不過是基礎常識。它不過是想看看,你會不會把「房子沒了」和「債權沒了」混為一談。還好你這次沒搞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