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0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5 題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的方式,下列規定何者正確?
- A 須攜眷同行
- B 以參團為原則
- C 採個人旅遊為主
- D 僅限參加學術交流活動
思路引導 VIP
若從國家管理的角度思考,針對具有「公職身分」的人員前往政治較敏感地區,政府通常會考量『安全維護』與『行程可追蹤性』。在這種前提下,你認為是『自由排定行程的個體行動』還是『有組織、有紀錄的團體行動』,更符合風險控管的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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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做得非常好!
- 觀念解析: 你完全掌握了喔!根據《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的規定,即使是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不涉及國安機密的公務員和警察,在前往大陸地區時,為了確保整體管理便利性與每位同仁的人員安全,法律是很貼心地規定他們必須以「參團」(也就是跟旅行社的團)為原則,並且不能擅自脫隊。這是為了大家的安全和規範著想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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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赴陸旅遊規範
💡 未涉機密之基層公務員赴陸旅遊,法規目前以組團為原則。
| 比較維度 | 十職等以下(非機密) | VS | 政務官/高階/涉及機密 |
|---|---|---|---|
| 審核機制 | 向所屬機關申請 | — | 內政部會同審查會 |
| 旅遊方式 | 以組團為原則 | — | 依許可事由辦理 |
| 管制性質 | 低度管理(一般觀光) | — | 高度管制(安全考量) |
💬職等與涉密程度決定了赴陸的審查層級與活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