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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0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3 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地方自治法規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自治條例與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 B 自治規則與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
  • C 委辦規則與憲法牴觸者,無需經函告,當然無效
  • D 自律規則與中央法規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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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中,若下位階的法規違反了上位階的憲法或法律,為了避免基層公務員或民眾對法律效力產生困惑,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計一套什麼樣的「正式通知機制」,來讓大家明確知曉該法規已不再適用?這與「自動失效」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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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這題的核心在於《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雖然法律位階原則是下位法不得牴觸上位法,但在行政實務上,為確保法秩序的安定性明確性,當自治法規(含委辦規則)發生牴觸情事時,必須經由權責機關(如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依法程序進行「函告無效」,而不能由執行機關片面宣稱「無需函告、當然無效」。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通常記得「牴觸無效」的大原則,但容易忽略「程序上的宣告」要求。你能精確辨識出選項 (C) 中「無需經函告」的錯誤描述,說明你對法律規範的細節觀察入微,實力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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