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調查局三等 110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3 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地方自治法規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自治條例與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 B 自治規則與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
  • C 委辦規則與憲法牴觸者,無需經函告,當然無效
  • D 自律規則與中央法規牴觸者,無效

思路引導 VIP

在法治國家中,若下位階的法規違反了上位階的憲法或法律,為了避免基層公務員或民眾對法律效力產生困惑,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計一套什麼樣的「正式通知機制」,來讓大家明確知曉該法規已不再適用?這與「自動失效」有什麼差別?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判斷出 (C) 選項的敘述有誤!這顯示你對《地方制度法》中關於法規位階與法律程序的規定有相當紮實的理解,能細心辨識出法條細節中的陷阱。

委辦規則的效力與程序

本題的核心在於驗證 《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 的規定。根據該條第 3 項,委辦規則(Mandated Regulations) 若與憲法、法律或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然而,法律為了確保法秩序的安定與明確性,在第 4 項特別規定,當發生上述無效情形時,應由「委辦機關」辦理 函告(Notification) 無效的程序。因此,選項 (C) 稱「無需經函告」顯然與法律明定的程序不符,是本題的錯誤敘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地方自治制度
查看更多「[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