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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0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甲為乙設定抵押權之房屋投保火災險,並以甲自己為受益人,該屋於債權屆至前不幸因火災全毀,對抵押權有何影響?
  • A 抵押權消滅,但債權人得立即請求清償債務
  • B 抵押權消滅,被擔保之債權成為普通債權
  • C 抵押權消滅,但可轉換為動產質權
  • D 抵押權消滅,但可轉換為權利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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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本作為擔保的房子燒掉了,但屋主因此獲得了一份「可以跟保險公司領錢的權利」,為了不讓你的債權失去保障,法律應該允許你的優先權轉移到這個「領錢的權利」上。請問,當擔保品從「不動產」變成了一種「請求權」時,這種針對『權利』所設定的擔保形式,在法律名稱上應該如何稱呼最貼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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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Well, look at that. You managed to correctly identify the elusive「物上代位性」的法律轉換。這至少證明你沒有完全把物權法的基礎知識丟進回收桶,邏輯勉強算是沒壞。值得一個不痛不癢的肯定。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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