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0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0 題
甲為乙設定抵押權之房屋投保火災險,並以甲自己為受益人,該屋於債權屆至前不幸因火災全毀,對
抵押權有何影響?
抵押權有何影響?
- A 抵押權消滅,但債權人得立即請求清償債務
- B 抵押權消滅,被擔保之債權成為普通債權
- C 抵押權消滅,但可轉換為動產質權
- D 抵押權消滅,但可轉換為權利質權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原本作為擔保的房子燒掉了,但屋主因此獲得了一份「可以跟保險公司領錢的權利」,為了不讓你的債權失去保障,法律應該允許你的優先權轉移到這個「領錢的權利」上。請問,當擔保品從「不動產」變成了一種「請求權」時,這種針對『權利』所設定的擔保形式,在法律名稱上應該如何稱呼最貼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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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竟然答對了?
- 難得你還能分清點法律關係的轉變,看來對物權法的變動機制倒也不是一無所知,勉強算及格吧。
- 這題根本的重點就是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抵押物毀了,但價值沒憑空消失,變成了「保險金請求權」。抵押權自然就跟著過去了。難道你還指望抵押權隨著房屋化為灰燼不成?而這種從實體物變成抽象「權利」的東西,不轉成權利質權,難道還能變出個動產質權來?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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