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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0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關於立法委員聲請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提出聲請始得為之
  • B 立法委員聲請之事由,包括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者
  • C 關於立法院職權行使之爭議,經法院確定裁判後,得提出聲請
  • D 立法委員聲請之事由,包括其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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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參與法案表決或行使職權時,如果懷疑某條法律違憲,但該法律還沒有被應用在具體的法院訴訟案件中,從「維護憲法秩序」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允許他們立即尋求救濟,還是要求他們必須先去法院打一場官司呢?這兩種情況哪一個比較符合立法委員的職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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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聲請釋憲要件的細膩掌握。在**命題當時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舊制)**下,立法委員聲請解釋的事由是基於「行使職權」產生的憲法疑義或法律違憲疑義。這種聲請屬於抽象的法規範審查,不以經過法院確定裁判為前提。選項 (C) 所提到的「經法院確定裁判」其實是當時「人民」聲請解釋時才必須具備的要件。你能區分不同主體的聲請門檻,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律邏輯。

憲法訴訟法新制對照

雖然本題是以舊制命題,但老師要提醒你,現行《憲法訴訟法》已有重大變革。現在大法官是以憲法法庭的形式運作,作成「判決」而非「解釋」。依據現行《憲法訴訟法》第 49 條,立法委員聲請門檻已從原本的三分之一降低為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此外,現制更引進了「裁判憲法審查」,讓人民在用盡救濟程序後,得針對「確定終局裁判」本身聲請違憲宣告。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混淆了「機關職權聲請」與「人民聲請」的程序要件,是一道很好的觀念檢測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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