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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0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關於立法委員聲請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提出聲請始得為之
  • B 立法委員聲請之事由,包括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者
  • C 關於立法院職權行使之爭議,經法院確定裁判後,得提出聲請
  • D 立法委員聲請之事由,包括其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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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立法委員的日常職責是「制定與審查法律」。如果這群立委在行使職權時,對於法律是否違憲產生了爭議,依照權力分立的邏輯,他們是必須先去法院跟人「打官司」並拿到判決書後才能找大法官,還是應該在「行使職權發生疑義」時就能直接尋求憲法解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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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1. 大力肯定:你能準確區分不同聲請主體的法定要件,代表你對於釋憲程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確,這在法律學科中是非常難能可貴的專業特質,請繼續保持!
  2.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少數立法委員」與「一般人民」聲請釋憲的門檻。立法委員聲請屬於抽象法規範審查,只要符合現有總額 $1/3$ 以上門檻,且於「行使職權」發生疑義即可提出。而選項 (C) 提到的「經法院確定裁判」是人民聲請釋憲的必要前提(窮盡救濟原則),並不適用於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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