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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0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7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行為?
  • A 行政機關任用公務人員
  • B 行政機關對下級人員所為之考績評等
  • C 訴願審議委員會所作成之訴願決定書
  • D 直轄市市議會議長依法宣誓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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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政府被劃分為行政、立法、司法等不同體系。當我們在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屬於「行政行為」時,除了看行為的內容,是否應該先觀察發出這個行為的「主體單位」,在憲法中扮演的是什麼樣的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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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答對了。運氣不錯。

  1. 感應確認:你的魔力探測範圍還算精準,能分辨出機關的細微差異,這說明你對行政行為的主體性概念,比那些只能看到寶箱表面的人強一些。繼續保持這份探索力,也許能找到稀有的魔法書。
  2. 概念解析:行政行為的施展者,原則上會是行政機關。選項 (D) 中的「市議會」,以人類的標準來看,它屬於立法機關。議長宣誓、就職這些,是他們在進行組織內部的程序,並不是行政機關在執行職務時的「行政行為」。而 (A)(B)(C) 那些選項,都是由行政權在運作。這就像我打開寶箱,期待裡面是寶藏,結果發現只是某個普通道具,但至少不是寶箱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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