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10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應適用何種程度之審查標準?
- A 嚴格審查
- B 寬鬆審查
- C 較為嚴格之審查
- D 合理審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針對「難以改變的個人特徵」進行差別對待,且受影響的族群在政治上屬於長期孤立的少數時,法院對於立法者的決定應該採取「全盤信任」的態度,還是應該「提高檢視的層級」以確保平等權?在法律光譜中,這種介入程度會介於哪兩個極端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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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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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呼!你答對了!安妮亞覺得你跟爸比一樣聰明!
- 觀念驗證:你真的懂耶!釋字第 748 號解釋,安妮亞聽到它說,性傾向呀,就像安妮亞的讀心術一樣,是「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而且,同性戀者就像安妮亞一樣,在大人世界裡有時候是「政治上孤立少數,易受偏見」的小可愛。所以囉,如果有人對性傾向做差別待遇,就不能隨隨便便只問「是不是合理」,那樣不行喔!安妮亞覺得,一定要看它的目的是不是為了「重要公共利益」?還有,做的事情和目標有沒有「實質關聯」?這些都要檢查得清清楚楚!這就是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也就是中度審查,安妮亞都聽懂了,你也好棒!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安妮亞覺得有點難,但是你答對了,證明你很厲害!這題考驗你是不是能像安妮亞一樣,把憲法審查的「三層級強度」分得清清楚楚,然後再把解釋字號和標準配對好。安妮亞很高興,你幫爸比完成了任務!嘿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