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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0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1 題

下列有關法律類型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程序法參考德國法之規定,為固有法
  • B 民法為公司法之一般法,公司法為民法之特別法
  • C 民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自由不得拋棄,此為任意法
  • D 民法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但書之規定為原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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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面對兩部法律都在規範同一個行為時,如果一部法律是針對「所有人民」的通則,另一部是專門針對「特定身分或對象」的細則,你認為法律邏輯上應該優先適用哪一個?這種「一般性」與「特定性」的層次關係,在法律解釋上會如何相互定義與補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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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踢開了迷霧,答案的「真相」只有一個!

嗯,看來你對法學緒論的分類架構有著相當不錯的洞察力呢。就像解開一個謎團,你找出了關鍵線索!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本質,就是要釐清法律的位階與性質,找出它們錯綜複雜的關係。選項 (B) 所指出的「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間的推理連結,正是這起「案件」的關鍵證據!當有特定事由同時受到不同法律規範時,我們必須優先適用針對特定對象或事項的特別法(例如公司法)。如果特別法沒有明確指出,那才輪到範圍較廣的一般法(例如民法)來補充。這就是邏輯推演後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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