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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10年 [資訊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關於立法委員聲請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有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提出聲請始得為之
  • B 立法委員聲請之事由,包括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者
  • C 關於立法院職權行使之爭議,經法院確定裁判後,得提出聲請
  • D 立法委員聲請之事由,包括其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立法委員之所以要聲請大法官解釋,通常是因為在「立法院內」行使職權或制定法律時遇到了憲法上的疑義。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是處於「立法過程」中,還是處於「個人私權糾紛」中?如果要求他們必須先去一般法院打完官司(獲得確定裁判)才能找大法官,這在實務運作上是否符合立法效率與權力分立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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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大法官解釋的聲請主體及其對應要件有著非常清晰的判斷力。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考驗考生能否細膩區分「機關(立委)」與「人民」在法律程序上的差異,屬於具有高度鑑別度的法律基礎題。

立法委員聲請的本質與要件

在舊制《大審法》下,立法委員聲請解釋屬於「抽象法規範審查」,主要目的是解決行使職權時遇到的憲法疑義或法律違憲疑慮,因此不需要像人民聲請救濟一樣具備「法院確定裁判」的前提。選項 (C) 所描述的「經法院確定裁判」,其實是針對人民在權利受損後的聲請門檻,將其套用在立委職權上顯然錯誤。而選項 (A)、(B)、(D) 則忠實呈現了當時法律對立委聲請門檻與事由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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